莱芜市民兵仓库人员招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莱芜军分区面向全市公开招聘民兵仓库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5名工作人员,1名担任专职副主任,主要负责仓库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4名担任仓库保管员,主要负责仓库物资维护管理和安全警戒工作。报考条件和相关情况见《民兵仓库公开招聘计划》(附件1)。
二、招聘条件
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二)有参军经历并达到服役期退伍且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应聘者为男性,已婚,年龄要求在40周岁(含)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部分岗位要求在35周岁(含)(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30周岁(含)(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四)报考人员需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含军队院校函授教育);
(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军械、弹药、文书等专业技能条件,经过省人武学校培训取得学历证明,退伍后积极参加武装工作大项活动表现突出,有营房管理、财务、厨师等工作经验者优先;
(六)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曾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受过刑事处罚的;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处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依托市人社局网站、人才网等市内媒体发布公开招聘简章。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1、报名形式: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不得委托他人。
2、报名时间: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报名地点:莱芜军分区办公室(鹏泉东大街4号)。咨询电话:0634-5870128。
4、提交材料:本人二代身份证、退伍证原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含户口簿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优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5张,报名登记表1份(从人社局网站下载)。
(三)资格审查
按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初审,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报考人员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在招聘过程中作弊,在考察中进行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即被取消资格。
(四)笔试
1、笔试内容:主要测试基础知识,包括政治理论、条令条例、军械常识等内容。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3、笔试地点:莱芜军分区办公楼二楼多功能厅。
4、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5、准考证领取地点:莱芜军分区。
(五)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满分100分。主要测试报考者政治信念、组织协调、反应应变、谈吐举止等方面的能力素质。符合优先录用条件的可酌情加分。
3、计算面试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当场公布。面试结束后,笔试、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如出现总成绩并列,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名。
(六)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1、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参照义务兵征集体检标准执行,择优选择。按照先体检合格后组织政治考核的程序进行。
2、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如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递补。
3、体检合格者参照征集特种政治条件兵标准组织政治考核,因政治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递补。
(七)综合考察
体检、政治考核结束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双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沟通交流能力、实际工作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是与招聘岗位的匹配程度,根据考察结果确定进入拟聘用人员名单。
(八)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公示期满,莱芜军分区、莱芜市人防办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劳动合同。如在聘用期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录用管理及待遇
所招聘人员实行合同制用工方式,不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由军分区负责管理使用。工作地点在雪野民兵仓库,实行封闭式住库值班,轮休作息时间。工资参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标准(2600元左右),具体工资数额应根据实际招聘人员情况,根据工龄、考核等情况建立增长机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附件:
莱芜军分区司令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