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2018年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公告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2018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71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符合[市政府113号令]第10条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
(一)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父亲或母亲;
(五)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 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七)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 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 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报名
根据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安置计划以及各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自主选择合适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6张、二寸照片1张。以及《就业创业登记证》(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到各用人单位报名填写《东港区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附件2)。
报名时间:8月15日—21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各用人单位
三、招聘方式
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报名及初审,并报区人社局审核,确定拟录用名单,经公示后办理公益性岗位录用手续,由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开发计划数的,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会同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面试的方式择优聘用,面试合格分数线应在60分以上。如岗位未有符合人员取消此岗位。
四、相关待遇及管理
被聘用人员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月工资为2231.98元(以后每年按规定调整),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五险(个人承担部分自行负担)。服务期3年,服务期满后,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不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亦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对被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管理,日常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各用人单位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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