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务员考试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19人公告
http://www.sdgwy.org 2022-02-11 来源: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聘用制书记员6名;聘用制法警5名(限男性);聘用制驾驶员3名(限男性);特邀调解员5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失信记录;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报名聘用制法警的复员退伍军人、具有消防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
5、具有淄博高新区或者张店区户籍,或以高新区、张店区为经常居住地;
6、同等条件下,有法院工作履历且工作优秀的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岗位条件
1、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至公告之日);熟悉办公软件操作,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文秘知识等优先考虑。
2、聘用制法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30周岁(截至公告之日);男性身高不低于1.75米,双眼裸视力4.8以上;同等条件下,复员退伍军人优先考虑,具有汽车驾驶证的优先考虑,具有公安、检察院、法院、消防、基础医学护理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3、聘用制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至公告之日);身高不低于1.70米;拥有C1及以上驾驶证,驾龄满3周年以上,了解车辆构造,对车辆能够进行简单维修及保养。
4、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周岁(截至公告之日);热爱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能够运用电脑进行文字编纂、文档处理。录用方式以面试为主,业务技能测试成绩作为参考。
(三)下列人员不予招录: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纪律处分以及被开除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院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在职干警,或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人员;
5、具有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回避情形的;
6、已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
7、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工作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报名人员请下载填写所报岗位《***报名登记表》。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2、报名地点: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810办公室(高新区万杰路107号);
3、需提供资料:
(1) 《报名登记表》原件(正反面打印,张贴2寸免冠彩色照片);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近期同底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7) 退伍军人报名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 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
(9) 在职人员报考的需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一份;
4、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开始至2022年2月20日下午17:00止(接收报名表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聘用程序
1、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通知参加业务技能测试,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录过程。
2、业务技能测试
(1)聘用制书记员业务技能测试内容为计算机中文速录能力测试;
(2)聘用制法警业务技能测试内容为1000米;立定跳远;4*10米折返跑。
(3)聘用制驾驶员业务技能测试内容为机动车驾驶。
(4)特邀调解员业务技能测试内容与聘用制书记员业务技能测试内容一致,与书记员同时进行测试,考试成绩作为录用参考。
相关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另行通知,请在报名成功后务必保证手机畅通,若因个人原因未收到通知或者不按时参加业务技能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安排补考。
3、面试
根据业务技能测试成绩,分类别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
根据考试、面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5、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招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围绕政治表现、品行操守、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6、录用
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四、相关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法警、驾驶员薪酬待遇按照高新区编外用工相关标准执行,缴纳五险一金;特邀调解员参照高新区编外用工待遇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33-3588100。
本公告由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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