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会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的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业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时,受要约人即不能再撤回其承诺的。
22、投投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多个民事主体或者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于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
23、招投标程序:1、招标。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招标邀请。从法律性质上盾,招标其实仅仅是要约邀请。2、投标。所谓投标其实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 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它就是订立合同的要约。3、开标和验标。所谓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刊号,公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4、评标和定标。所谓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而所谓定标则是指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作出决定,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作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5、签订合同。
24、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持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25、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
26、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阅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待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自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7、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8、格式合同: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公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29、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基本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艰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8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第53条的情形时,包括(1)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财产责任的;(7)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观众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由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30、行政措施:是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31、合同的条款、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笱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村泊。(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1)偶尔条款。(2)通常条款。(3)特意待定条款。
32、缔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3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合同无效和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的时候,对于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当然必须赔偿其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及第58条所系统地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同和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35、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持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俗成,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发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36、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7、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8、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还价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3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业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限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束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的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40、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