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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刑法常识热点:犯罪构成要件
http://www.sdgwy.org       2012-05-22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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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②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明知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明知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①不可抗力; ②意外事件;


  ③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④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联系)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包括:(1)作为, 用身体积极的实施;(2)不作为,有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四、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的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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