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法律   
法律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诉讼时效
http://www.sdgwy.org       2012-06-01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一、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为2年)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4、最长诉讼时效:诉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