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热点:管辖
http://www.sdgwy.org 2012-06-04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一、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刑事部分为新修订内容):
民事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海事、海商
行政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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