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次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及条件是什么?
答: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并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2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
2、报考市级机关(含市级机关垂直管理的分局)的,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学专科毕业的须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3、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录用计划)。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各区市法院、检察院面向社会招考工作人员工作分别按《2008年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简章》、《2008年青岛市考试录用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山东省法院系统2008年统一招考法官、书记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简章》和《2008年山东省检察系统招考检察官及其他公务员简章》的规定办理。
二、填报报考职位时要注意哪些回避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在我省乡镇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包括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的在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可以报考县以上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报考。此外,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2007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四、取得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者可否报考?
答:对在国外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山东公务员,资格审查时应提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手续,方可认定其学历、学位的有效性,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考者可否同时报考多个职位?
答:不可以。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确认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单位初审确认,不能更改。
六、对报考人员的学历证明有何规定?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证明须为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等机构负责发放的国家承认的毕业学历。
七、在国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如何认证?
对在国外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报考人员,现场认定时应提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手续,方可认定其学历、学位的有效性。
八、截止到面试之前,当年毕业但未拿到毕业证的(成人高校)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否允许报考?
答:当年毕业的各类成人高校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人员报考,在面试前必须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否则,不能安排参加面试。
九、对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如何处理?
答:对最终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部门或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比例核减录用计划。
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青岛市公务员?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两种情况可以报考: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经确认为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十一、学历高于职位要求的人员能否报考?
答:可以。学历高于职位要求的人员可以报考该职位,如职位要求“本科”,是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都可报考。如果职位有学位要求的,那么考生应当具有相应学位或更高学位。
十二、今年报考公务员的“加分”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办理?
答:由山东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选派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3年内报考我市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8分。上述人员报名时须先在网上缴费,并于3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到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海尔路178号)办理加分确认手续。在办理加分确认手续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有关材料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只有符合上述情况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加分”,其他单位自行选派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毕业生不能享受加分政策。
十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2008年公务员相关“加分”政策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2008年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42号)规定:2006年“三支一扶”大学生,从今年起3年内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8分。
2007年“三支一扶”大学生可参加报考2008年的公务员,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四、简章规定大专毕业生报考须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对落户时间是否有限制?
答: 落户时间统一掌握在2008年3月9日之前(报名截止日之前)。
十五、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成绩如何计算?
答:报考市级机关、乡镇机关的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指定教材,公安基础知识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
报考市级机关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报考乡镇机关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70%和30%比例;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按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十六、学历证书丢失的情况如何处理?
丢失毕业证书的报考人员必须出具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办理的教育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明书。
十七、可否在异地进行资格审查和参加考试、面试?
答:不能。
十八、面试前资格审查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在资格审查应提交其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九、今年考试费用是多少?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人员如何办理?
答:考试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70元标准收取。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须先在网上缴费,并于3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到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海尔路178号)办理考务费退款手续。办理考务费退款手续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二十、公安体能测试有哪些测试项目?是否计入总成绩?
答:进入面试人员均需参加体能素质测评。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测评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评按4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采取百分制方法,合成应考人员体能测评成绩,体能测评达标分数线为40分(含),40分以下的,取消录取资格。如招考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体能测评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体能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和省人事厅、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体检依照何标准进行?如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是否可申请复查
答:市级机关、乡镇机关、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的体检依据《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依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进入体检、考核范围的人员确定后,由市考录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确定的标准统一组织体检。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条件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十二、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和户籍迁移手续?
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与劳动合同关系。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到者,将被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二十三、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职位要求是“公安专业”的,“公安专业”如何界定?
答: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要求为“公安专业”的,所学专业应为: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治安管理、刑事技术、刑事侦查治安、涉外警务、计算机犯罪侦查、行动技术、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痕迹检验、文件检验、交通事故处理、法医学、法化学、警犬技术、公安视听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情报学、警务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