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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评论:“恶意欠薪罪”只是最后手段
http://www.sdgwy.org       2010-08-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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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应该说既顺应了民意吁请,更符合社会现实。而且,将恶意欠薪界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也是比较准确而合理的,不会伤及那些因为经营不善而无力支付的无奈欠薪行为,在司法实践上具有相当好的可操作性。


  一个必须看到的现实是,现有民事法规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惩罚力度有限,劳动部门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只能责令其支付;假若突然欠薪逃匿,甚至还得由政府部门来代替垫付工资;除此之外,漫长而不菲的诉讼途径又为多数劳动者无力承担。由此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违法成本小让一些企业主肆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动辄逃匿,另一方面,劳动者为吸引媒体眼球而不断“别出心裁”。


  由于劳动者和企业主处在不对等的位置,而被恶意欠薪又直接关涉劳动者的权益,倘若无良老板无需为欠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那么代替为之支付的无疑将是社会。所以说,恶意欠薪入罪不仅不存在法理障碍,而且是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恶意欠薪入罪,大大提高了无良老板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恶意欠薪入罪,只是为遏制欠薪提供了更为强大的法律武器,但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的打击责任由此减轻。恶意欠薪行为的减少,依然与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善治水平密不可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恶意欠薪罪”其实依然是打击恶意欠薪的最后手段,不是为了入罪而入罪。换言之,恶意欠薪入罪与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并不矛盾,相反却是非常有益而且有力的兜底性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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