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芜湖市一位副市长因骑自行车送女儿上学,受到舆论热捧。但随后网友惊讶发现,仅380余万人口的芜湖市竟配备了11名副市长,大大超出一般职数。(6月6日《南方都市报》)
这样的“官满为患”并非芜湖独有,类似事件近年来屡有曝光。如有网友在湖南石门的官网上找到了该县在职的12个县长和16个常委;又如山东沾化虽是省级贫困县,县长数量不如石门,但却有15个县长助理;还有辽宁省铁岭市曾配备9名副市长,20名政府副秘书长……
“官满为患”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却是一个棘手的难题。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曾言辞猛烈批评有些地方乱设机构,乱定级别,领导职数和公务员人数双双超标(“两乱两超”)。刘锡荣说,“一些地方政府秘书长有十几个,每个秘书长都要给房子,配汽车,这些支出最终都是老百姓买单。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这么多官啊!”
怎么解决“官满为患”,刘老开出的药方是制定《编制法》。其实查编制立法建议案的源头,还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二十多年过去了,这一立法建言并没有获得立法机关的认同。个中原因何在,民众仍然不得而知。
其实不管是另立编制法,还是修改政府组织法,对官员的定编定额都有其必要。权力天然具有膨胀的品性,不予以约束和限制,民众的利益和福祉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侵害。一方面,老百姓养不起那么多官员;另一方面,官员扎堆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推诿扯皮,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
正是基于权力是柄双刃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才会选择以法治来编织权力的边界,让手持权柄者戴上“镣铐”跳舞。作为常识,法治的核心就在治权,依法治国的成败就系于依法治官。当权力受治于法,自然就不会出现“官满为患”;当法律成为官员治民的工具,不受约束的权力必会汪洋大肆。
政府组织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宪法公布以后,全国人大又于年底颁布了《国务院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虽然内容简单,过于原则性且操作性不足,但毕竟是政府组成的直接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2008年轰轰烈烈的“大部制改革”之后,国家发改委与人社部居然同时出现了“一正九副”的“超级大部”,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副主任、副部长最多只能4人的要求。中央部委如此,地方政府的“两乱两超”也就见怪不怪了。
所以,我们不但要有一部编制法,我们还需要能够保障法律实现的制度环境。否则,就算编制法能够出台,也很可能沦为悬置于空中的“纸上的法”。也对于违法者,也应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观察各地政府的“两乱两乱”,但有舆论曝光,也无一人被追责。自觉的,还会免去超额的副职;不自觉的,干脆以撒娇应对,比如有位地方政府官员就回应媒体称:我们这儿副职不算多,周边县市都这样。
当地方官员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他们也这样”,这些年的法治建设也真该考虑考虑如何制约公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