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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http://www.sdgwy.org 2014-02-27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从早先的“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到后来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虐婴女”事件,再到2013年12月广东18岁女孩琪琪在陆丰望洋河桥上的死亡一跃……近年来,几乎年年都有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发生,不少人成为网络“众口铄金”的牺牲品。而“人肉搜索”之所以能成为“淹死人的唾沫星子”,是因为通过网络搜索,网民将一个人的私人信息暴露殆尽,让其在互联网上“裸奔”或者“示众”,直至失去活着的最后一丝尊严。
据报道,2012年以来公安部三轮专案打击查获被倒卖信息近50亿条,破获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382起;打掉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实施犯罪的团伙985个,破获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电信诈骗、非法调查等犯罪案件上万起。这些数字可谓触目惊心。一方面表明了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同时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面对个人信息面临着不断泄漏风险的现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已是刻不容缓。
有研究表明,互联网和手机移动应用已成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泄漏的重要途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网络购物、网络社交、定位服务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给国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的隐私保护等带来了极大挑战。
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使得个人的网络行为很容易被监控和记录。大数据的出现使得搜集、整理、传输、加工和复制信息变得更加便利。那些拥有巨量注册用户的电商网站、装机量庞大的客户端软件提供商,他们甚至越过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通过其经营或服务行为而获得了数以亿计的个人信息,还可能通过对数据加工而掌控用户的行为轨迹和生活习惯。如果不严格加以规范和监管,一旦其所收集的用户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他们的法律监管越来越重要而迫切。
公民自身也要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防范意识,在应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隐私泄露。同时,也要认识到:非法获取、泄漏他人信息——比如那些打着网络道德审判名义进行的“人肉搜索”行为——很可能误伤他人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当然,公民合法权益最终需要法律来保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刻不容缓。应整合现有分散、零碎的保护规章,统一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行为。同时,还必须加强执法的密度和力度。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政府机构和部门,需要进一步协同合作、齐抓共管,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动信息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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