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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申论:法律面前,无所谓强者弱者
http://www.sdgwy.org 2014-07-17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因为是“弱势群体”,就要求给予超越法律界定的救济,质问“法律为何如此冷漠”;因为是“强势群体”,就要求加以超越法律规定的惩处,动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二者同样都走到了法制的反面
近日,“东平女生被性侵”案不断发酵。从一开始警方宣布“根据目前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构成强奸罪”,到日前“发现了新的线索,获取了新的证据”,以“涉嫌强奸罪”,对有关人员依法刑事拘留,再加上该女生母亲喝农药自杀未遂,一时间舆论为之哗然。
其中,“未成年”少女、开“宝马”的地痞、“警察称市里打过招呼难办”等字眼,刺激着人们的眼球,触动着公众的神经。当事双方的“强势”与“弱势”,和若干起同类事件一样,再次引发标签化思维和法治思维的碰撞。
毋庸讳言,当官的、有钱的人做了违法的事,利用手中权、囊中财,为自己“解套”一时,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发生。人们痛恨“强势群体”,同情“弱势群体”,根源也在于此。由此产生“为官不正”“为富不仁”的刻板偏见,强化了一些人的“仇官”“仇富”心理。但是,离开事实依据和法律界定,简单用“强势”与“弱势”的标签来论是非、定轻重,只会动摇法律刚性,损害法制权威。
因为是“弱势群体”,就要求给予超越法律界定的救济,质问“法律为何如此冷漠”;因为是“强势群体”,就要求加以超越法律规定的惩处,动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二者同样都走到了法制的反面。反之,如果同样都有违法行为,那么,无原则地同情“弱势群体”,呼吁“法外开恩”,同无底线地纵容“强势群体”,搞“刑不上大夫”那一套,都会对法制造成致命的伤害。
法制的归法制,其它的归其它。法律的天平上,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法制的框架内,只应有守法与违法的区分。所谓的“强势”与“弱势”,都不能成为干扰评判“罪与非罪”的因素。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题中之义。“弱势群体”同“强势群体”相比,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孱弱,法律的制定就是为其编织起权利维护的坚固屏障。但是这种保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弱势群体”在生活上可能遭遇的困境,应该动用社会救助等其它救济手段,给予人道主义的关爱,但不能指望突破法律界限,予以额外补偿。任何超越法制的“庇护”,都只能是过犹不及。
“东平女生被性侵”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希望不论是舆论还是警方,都能坚守法制的底线,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恶扬善,也是对法制起码的尊重和真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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