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1年4月通过专家论证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将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实现安全发展。将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点领域。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和关东首都圈发生里氏9级强震,并引发海啸,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2010年 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
【标准表述】
[面临压力]
进入“十二五”时期,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着4个方面的压力,即:治污减排的压力继续加大;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继续加大;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继续加大;西方对中国的环境压力继续加大。
压力继续加大的根源,在于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于发展和环境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在于国际环境与发展形势日益复杂和尖锐。今后几年,我国以二产为主轴的经济总量增长势头将持续强劲,产能释放将依旧明显,污染物产生量更会增加,减排在消化增量的同时还要削减存量,空间变小,难度却大大增加。
[原因]
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既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这类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行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法律要求也未得到全面有效落实。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成套的关于预防、处置和评价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也没有具体的规章。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未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环境安全方面,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只是对预警、响应、信息报送、指挥协调和应急监测做出说明,对事件的具体处置和后评价没有详细规定;预案中提出的预警体系、指挥协调系统等体制和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二是环境安全事件的处置绝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职责不清,联络工作机制不健全;排查安全隐患时,对可能衍生的事故隐患不过问、不通报;出现问题时,第一反应是要搞清楚自己有没有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则是能躲就躲,能推就推。以至于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常常见到的情形是:只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同志在战斗;常常出现的结果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责任追究的是环保工作人员。
三是有的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未提升工作高度,未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工作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大部分环境应急工作由环境监察和监测部门承担,工作重心放在事后处理上,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基本不介入、不参与,从而很难做到环境安全全过程监管。
四是作为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很多企业漠视环境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同虚设,缺少安全设施投入和应急物资储备,职工培训与安全应急演练缺失等现象比比皆是。无论是固定源还是流动源,一旦出事,就乱作一团,无法形成有效的救援体系,也就谈不上将灾害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水平。
[措施]
要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环境安全,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要完善以下几方面法律法规:
首先,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关于环境安全全过程监管的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补充法规。细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为环保部门科学制定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奠定法律基础;确保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问题进行全过程监管,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对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灾害影响进行科学的后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其次,应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引入关于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和项目风险环评的章节,通过项目审批环节,从项目建设选址之初就开始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明确对没有环境安全设施的企业,应强制其建设相关设施;加强在建项目的环境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对运营企业的环境安全设施监管;除因不可抗力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外,要对责任企业给予高额处罚。
再次,由环保部门根据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或健全相应的环境安全监管制度。确定企业环境安全风险分级办法,对高风险等级的企业强制其修订合乎实际、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时开展应急处置演习,并准备好充足的应急物资。
最后,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处置准备金的基础上,加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处置环境污染灾害,同时,尝试按照企业环境安全风险等级收取环境风险抵押金,作为环境污染灾害治理资金和赔偿金,以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