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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
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加大住房保障
http://www.sdgwy.org       2014-11-12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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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住房保障”政策背景: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来,城镇家庭的居住条件显著改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6.7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超过30平方米,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然而,近年来住房市场的矛盾逐步显现,其中最突出的是房价上涨过快。为缓解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在中央主导下,近年来各地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套数创历史最高,“十二五”期间还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保障房建设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房价过快上涨造成的部分居民居住困难问题,更重要的是引导形成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于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租赁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用“公租房”;而对于中高收入家庭可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管理中问题不断:开发计划不落实,土地供应难以保证;供应对象模糊,审核不严;有些城市供应规模偏小,造成供不应求现象;建设标准偏大,初期开发建设的房屋面积过大;开发商利润难于控制,某些商品房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等。有的城市中,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变相高价出售,造成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国家给中低收入购房者的提供的福利被开发商占为己有,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廉租房实物和货币来源不畅;租房的资格、租金标准难以确定;保障方式不完善、监督体系不严格以及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


  “住房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问题的关键在于与住房市场化进程相比,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一些城市成为“花瓶”和“点缀”,覆盖面与现实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一、城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缺乏应有的态度和决心。一些官员认为,拿出一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再通过经营土地获取巨额土地收益,还有的地方官员认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于提升自己的政绩显然有点“慢”,不如单纯追求GDP的增长速度那么突出,不能给自己“成绩单”上加分。在这样的思路主导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共财政支出严重缺位。一方面,政府部门从土地出让中获得大量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愿意为建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体系出钱。


  二、公共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不足。从国外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公共财政支出中都有社会保障住房一项,而在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只有廉租房明确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到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中。国外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一般采用立法、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给予支持。与之比较,我国住房保障手段比较单一,金融、财政和税收上的系统配套支持政策严重不足。


  三、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标准过于简单。由于供应对象的宽泛,经济适用房制度很难保证那些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优先权;在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资格审核容易流于形式,出现了骗购、转让获利等现象,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加大住房保障”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的保障性住房方案(见典型实例综述),每年可改善400多万户困难家庭住房条件,3年下来可解决1200多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还能初步形成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支撑的住房保障框架,使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迈出一大步。


  二、有利于扩大低收入居民消费需求。加快解决一大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这些居民的生活条件,不仅能够使他们减少对扩大消费的后顾之忧,还可以增加对装修、家具、家电等方面的消费需求。


  三、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解决广大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还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当地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有助于当地务工人群生活上安顿、工作上安心,这对许多企业尤其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无疑将增加吸引力,这又会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住房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制定住房政策时,应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市场”。在一些发达国家,即便居民平均收入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保障性住房仍然占有相当比重,比如:英国发展公共住房有100年左右的历史,虽然经历过“公房私有化”阶段,到目前为止,仍然有20%的居民住房通过住房保障制度来解决。我国发展住房应遵循“保障+市场”的模式。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和管理;而商品房市场由市场机制来进行资源配置,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


  二、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应发挥主体地位。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的缺位。根据国外经验,公共住房的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由政府作为主体设立专业管理机构来负责。一方面,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这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保障。国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对政府投入都有明确规定,并有法律保证,政府也有固定的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基金等配套政策。但目前我国除了对廉租房及住房补贴有少量投入外,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另一方面,政府应切实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有效供应,发挥好税收和信贷政策调节作用,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三、在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体系,了解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公共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是什么,这是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的一个核心问题,确定这个群体的数量有多大,是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计划的基础。现阶段,我国的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比例、结构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中低收入者所占比例要大得多。确定收入划分标准,需要统计部门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在确定合理的收入划分标准之后,还要结合政府保障目标和计划、居民的居住条件、家庭构成等因素,最终确定保障对象的数量,这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工作,严格防止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避免出现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等现象再现。


  四、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居住面积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设计应强调功能优先,居住面积应受到严格控制。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在不影响公积金制度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中低收入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他们在这一制度中受益。


  “加大住房保障”典型事例:


  1.认清建设“公租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大力发展面向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便成为了必然要求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在2009~2011年3年期间,政府扩大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新建或购置廉租住房约290万套,投资2165亿元;二是加快222万户国有林区、煤炭、垦区等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投资1025亿元;三是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00万套,投资6000亿元;四是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万套,投资3000亿元。以上四项合计,总投资12190亿元,年均投资4063亿元。


  “加大住房保障”名言佳句:


  近年以来,保障房、安置房中“墙脆脆”、“楼歪歪”、“渗水房”等情况却时有发生……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需要加强监管,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有的地方在保障房小区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这一做法,有助于明确监管对象,强化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责任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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