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二十条材料,主要内容讲的是在许多案件中,证人难以出庭作证的事。有具体案例,也有相关政策。题目共五问,包括材料排序、找关键词、短评、概括思路和综合论述。申论:
第一题:
排序:2,3*****字的文章简述:
接着,哈尔滨一名男子开跑车撞死了老人无人作证,厦门
第二题:
7个词语:避害、中庸、立法、保护、举报、表彰、处罚
抽出三个进行背景链接:
1、中庸: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崇尚中庸的思想,以和为贵、息事宁人,在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占有重要的分量。在个人所处的关系网中,因为彼此的熟识,他们往往不愿意破坏这层关系。
2、立法:西方国家法制健全,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保护证人。法庭强制证人出庭,同时对证人提供保护。在酬金方面,法庭对证人提供物质补偿。对证人被迫害的情况,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如:另觅工作、支付酬劳等等。
3、举报:举报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举报制度。实名举报可以直接接触举报人,一些匿名举报也包含高附加值的信息,都应给予重视。国家应为举报人的权益提供保证,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见义勇为”,强调“信”“义”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轨震荡时期,贪污受贿、尔虞我诈、代人冷淡、漠视路人等现象时有发生。是非观念淡薄,“信用危机”,“人情冷淡”的危机已经从执法、商业、教育到社会各个方面蔓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然而,在见义勇为、社会诚信、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上,却难于推进,众人感到“是非在心口难开”。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呢? 根据国外的经验,见义勇为、诚信建设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娃娃抓起,从日常生活中抓起。要在全社会树立见义勇为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诚信建设更要依靠法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缺乏见义勇为,就会导致社会腐化、贪污腐败,法庭无人作证也不足为奇;缺乏诚心,就会出现虚假操作,企业行为失信。如果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判、审判不执行”,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证人加以保护;同时国家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份子的表彰力度国家每年都拿出巨资,对见义勇为分子、单位进行物质上的补偿,为解决“是非在心”口难开,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迈出了一大步。在见义勇为问题上,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教育引导,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完善而合理的制度、法律可以有效遏止各种作弊、犯罪行为的发生,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奖励。 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题目是分析“使人们无担忧地维护社会主义”的两种举措
答案:第一种理念是提倡道德引导,用社会行为加以规范。我国古代就有“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范。孔子曰“见义勇为,义也”。重“义”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因此,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人情冷漠、道德缺失现象,应该加以引导,教育。在道德教育问题上,首先需要社会加以引导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要确立见义勇为光荣、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和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就个人而言,道德是高尚的人格力量,需要对个人加强教育;就企业而言,诚信是无形资产,需要对企业加以引导;对社会而言,见义勇为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基础,需要加以表彰;对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的基础。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必须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精神、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做到“见义勇为光荣”,一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题:
题目: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
最近哈尔滨的男子驾车逃逸事件一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并威胁周围观众及提供线索的人,
证人之所以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并不对称,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只是宣示式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保护机关和经费来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须尽快将证人保护的问题提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来。当前,鉴于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单独制定证人保护法等法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而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须确定保护证人的国家责任,法律应当规定保护机关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确定保护证人的资金来源,应当由国家财政支付;确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保护证人中的责任等等。法律还应当规定需要国家提供保护的证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证人面临实在危险的案件等情形时,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提供保护。
在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法律还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房等各种保护证人的措施。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设立“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样的单独罪名,对发现的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严厉打击等等。去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他们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过程中,有一点特别要强调的是,有些对证人尤其是辩方的证人的打击报复,正是来自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国家机关打击报复的制度也显得特别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于那些参与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并且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此外,对于已经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非经法庭的允许,侦查机关不能就同一样事件对其传讯,采取强调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证。
总之,我们亟须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