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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行测常识新法之民事诉讼法
http://www.sdgwy.org 2012-12-17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一、总则部分
(一)管辖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1.选择管辖适用范围扩大: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适用的案由不再拘泥于合同纠纷,而且除原法条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五个地点外,加入了兜底规定,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适应了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管辖权转移的限制: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出于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规定,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公益诉讼的引入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然而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共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却没有一个适格的主体站出来主张赔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有权在自身利益并为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况下,针对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原《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但当前环境污染、产品事故屡次发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本次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三)证据制度的变化
1.电子证据: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围后,电子数据也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范围,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便利。
2.证人出庭的保障
(1)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2)严格限制书面证言:只有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才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物质保障:证人履行出庭义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该当事人先行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法院先行垫付。
二、审判程序
(一)公众监督的加强: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本条将生效裁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进一步保障了审判的公平公开,并有助于督促各级法院提高业务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
(二)简易程序更简易
1.适用案件: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
2.一审终审的条件:法院审理上述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三)再审程序的再修改
1.再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回避程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剥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再审的提出: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3.禁止再审: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后果: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原判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另外,本次修订还对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同时针对调解结案率提高的现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针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对于支付令、送达程序等也做了修改。但相比之下,亮点还是在于公益诉讼的增加和再审程序的进一步明确,我们提醒考生,这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加强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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