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历次公务员工资调整
公务员工资在改革开放后调整了多次。其中在1993年到1997年没有调整,1999年到2001年期间则连续3次调整,且调整幅度较大。
第一次
1985年6月
由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第二次
1989年
国务院决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第三次
1993年10月1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
第四次
1997年7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工资相应提高:大学本科生由每月70元提高到225元;硕士生由每月97元提高到260元;博士生由每月105元提高到290元。
第五次
1999年7月
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至1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第六次
2001年1月
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工资提高到230元;15级至1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的级别工资,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第七次
2001年10月
原来50元至480元的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第八次
2003年7月
职务工资由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第九次
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