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潍坊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2016年潍坊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现就考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市直机关的考察工作,由各市直部门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县乡机关的考察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考察工作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实施考察应该成立考察组,各部门、县市区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招录职位工作性质和要求的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为2名以上。
考察工作实施前应组织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招考简章和考察通知,明确指导思想,熟悉考察内容,掌握考察方法。
二、考察内容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进行复审。
三、考察方法和程序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以及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或村等)情况介绍、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考察,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考察预告。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或村等),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工作。
2、调查了解。考察组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等)和当地公安机关等,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进行全面了解。考察组应认真核实并记录有关材料。考察对象需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查阅档案。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核对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等。
4、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如实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察内容,客观评价考察对象,并提出考察等次意见。考察报告应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考察结论由考察组织实施机关通知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考察组织实施机关提出,考察组织实施机关应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考察组织实施机关应负责调查核实。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组织调查,并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四、其他事项
1、对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因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2、对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等情况。对考察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3、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4、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查阅考生年龄、学历学位等基本情况,以及违纪处分等不能报考情况。应届毕业生主要采取查阅档案、到毕业院校了解情况等方法。在职人员,要到其所在单位,采取查阅档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一般在20人以上)、个别谈话(一般不少于15人,人数少的单位要全部谈话)、听取单位情况介绍等形式,按照要求逐项进行考察;对已办理人事代理的,要查阅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对有工作单位的,要查阅其与工作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
5、考察组需对每名考察对象形成考察材料,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各方面表现、存在的问题、考察是否合格的意见等(不少于500字)。
五、时间要求
考察工作自8月1日开始,于8月10日前结束,考察材料(考察员签字、盖单位公章)务于8月11日前报市公务员考选办公室。
对因递补尚未体检和需做进一步检查的考生,暂缓考察。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