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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动粗岂能享受额外“优待”
http://www.sdgwy.org       2011-10-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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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肿么了?继湖南衡阳司法局局长暴打副局长事件之后,日前又爆出江苏滨海县司法局副局长当街痛殴该局一科长的新闻。据报道,10月15日,滨海县司法局副局长陈步良与该局科长吉皓因打扫卫生事宜发生争执,并进而发生冲突,科长吉皓被该陈姓副局长痛殴后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十多日,打人者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处理,且拒不承认打人行为。直到10月26日才有新闻称,当地警方介入了调查。


  官员打架成为新闻,似乎是最近才有的事。但像江苏滨海发生的这起恶性事件,看起来或许更像是局长施暴。伤者“左股骨粉碎性骨折”,重不重?对这一结论,存在两套可能差异不小的衡量标准。按照日常的感官判断,触目惊心的伤者图片,血迹斑斑,淤青不散,再加上粉碎性骨折这样的恐怖描述,理所当然该是“重伤”。但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规定,副局长给伤者造成的伤害归属于司法伤残鉴定中的“轻伤”范畴。当然,倘若按照新闻报道所示,最终导致终生残疾,也不排除最终按照“重伤”来进行认定。


  即便只是“轻伤”,虽然读起来显得轻飘,但适用起法律来却一点也不轻松。因为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便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即便是“轻伤”,也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类故意伤害案被归类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只有当伤者最终伤残情况被鉴定为重伤,才属于公诉范畴),最终施暴者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很长的一段司法程序要走。


  但通观这一恶性施暴事件的全程,还是有一种莫名的疑惑难以消解。日常生活中,同类案件是怎样一个处理流程呢?如果施暴者不是官员,在大庭广众之下动粗打人,行凶后威胁旁人不许救援,坐司法警车扬长而去,长达十余天时间,只听得伤者在病床上的哀叹,打人者的气焰却依旧嚣张,当地警方更是不闻不问(直到媒体采访时才表示介入调查)。如此咄咄怪事,显然有悖于公众日常的生活体验。而正是这种有悖常态的非常规对待,让人不能不怀疑,究竟是什么在其间起主导作用?


  毋庸讳言,最有可能操控和威慑这一切的,便是官员和他的职务。尽管按照现行官员职级和称谓的复杂框架,一个县司法局副局长不过副科级,算不得什么达官显贵。但在基层官场的话语体系中,官员职务的影响力远非那么简单。一个副科级的副局长,公然当街施暴,竟无人敢管,甚至连所在地公安机关也一度保持沉默——即便无法在定性上徇私,却大可在法定时限的范围内、在案件处理和对待的细节上对其倾尽所有地“优待”。人们所忌惮的,正是不高的行政级别之外,那份在当地“一亩三分地”里不可低估的权力能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有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切实贯彻。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在司法、执法和守法的每一个细节上,绝不允许令人不平的观感肆虐。官员施暴不应当享受丝毫执法上的“优待”,便是其中最扎眼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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